将保健食品混同于普通食品或药品进行宣传,是一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进行违法宣传的惯用手段。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、药品有着本质的区别。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。保健食品知识大汇总如下所示。
【保健食品与一般食品的区别】
国家标准GB/T15901-1994《食品工业基本术语》第2.1条将"一般食品"定义为"可供人类食用或饮用的物质,包括加工食品、半成品和未加工食品,不包括烟草或只作药品用的物质。"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(CAC)CODEXSTAN1:1985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》对"一般食品"的定义是:"指供人类食用的,不论是加工的、半加工的或未加工的任何物质,包括饮料、胶姆糖,以及在食品制造、调制或处理过程中使用的任何物质;但不包括化妆品、烟草或只作药物用的物质"。
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定义虽文字表达方式不同,但涵义是一致的,概括起来就是:供人类食用的所有物质。在GB16740-1997《保健(功能)食品通用标准》第3.l条将保健(功能)食品定义为:"保健(功能)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,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,能调节人体的机能,适于特定人群食用,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。"
一般食品和保健(功能)食品有共性也有区别。
共性: 保健(功能)食品和一般食品都能提供人体生存必需的基本营养物质(食品的第一功能),都具有特定的色、香、味、形(食品的第二功能)。
区别:
(1)保健(功能)食品含有一定量的功效成分(生理活性物质),能调节人体的机能,具有特定的功能(食品的第三功能);而一般食品不强调特定功能(食品的第三功能)。
(2)保健(功能)食品一般有特定的食用范围(特定人群),而一般食品无特定的食用范围。
在一般食品中也含有生理活性物质,由于含量较低,在人体内无法达到调节机能的浓度,不能实现功效作用。999保健品营养师介绍保健食品中的生理活性物质是通过提取、分离、浓缩(或是添加了纯度较高的某种生理活性物质),使其在人体内达到发挥作用的浓度,从而具备了食品的第三功能。
【我国保健食品的分类】
为了规范我国保健(功能)食品市场,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7年发布了GB16740—1997 《保健(功能)食品通用标准》,同年5月1日起实施。
标准规定了保健(功能)食品定义、产品分类、基本原则、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和标签要求。
保健(功能)食品,一是提供营养;二是提供增加人体食欲的色、香、味、形;三是调节人体机能。
标准规定,保健(功能)食品应有与功能作用相对应的功效成分及其最低含量。功效成分是指能通过激活酶的活性或其他途径,调节人体机能的物质,目前主要包括:
1 多醣类:如膳食纤维、香菇多醣等;
2 功能性甜味料(剂):如单糖、低聚糖、多元醇糖等;
3 功能性油脂(脂肪酸)类:如多不饱和脂肪酸、磷酯、胆碱等;
4 自由基清除剂类:如超氧化物岐化酶(SOD)、谷光甘酞过氧化酶等;
6 肽与蛋白质类:如谷光甘肽、免疫球蛋白等;
7 活性菌类:如聚乳酸菌、双岐杆菌等;
8 微量元素类:如硒、锌等;
9 其他类:二十八醇、植物甾醇、皂甙(苷)等。